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户口登记、迁入、迁出工作的审批、办理程序,全面加强户籍管理工作,促进严格、公正、文明、依法行政,维护户籍政策的严肃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的户籍管理工作,县局治安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条治安部门和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户籍公开办事制度和接待制度。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各类办理户口的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严格按照有关户籍管理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户籍接待室,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卡、桌椅、纸张笔墨等。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所长领导挂牌值班制度,值班所领导负责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听取群众对办理户口等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的疑难问题。
(四)公安派出所要从实际出发制订户籍内勤的工作制度,规范办理户证工作行为,保障群众办理户证的正常需求。
(五)治安部门和派出所都要建立首问责任制,对群众提出的涉及有关户口方面的问题都要给予认真答复。对政策规定一时不明确、不清楚的,要及时逐级请示,不得互相推诿。
第三条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凡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户籍室民警给予办理。
(一)3岁以下出生入户:新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可随父随母自愿选择)。所需材料: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卡、居民户口簿。
(二)户口注销:公民死亡应当注销户口。所需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或非正常死亡有关证明。
(三)参军入伍注销户口:所需材料:入伍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四)迁出县外:所需材料:户口准迁证、居民户口簿。
(五)分户和并户:所需材料:房产证或乡(镇)政府出具的相关、分户申请表、居民户口簿。
(六)变更籍贯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所需材料:原户口登记相关证明、单位证明、毕业证书等。
(七)县局户政处主管局长、治安(户政)批准落户的。
第四条下列户口由县局治安(户政)部门负责人审批。
(一)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1)入学前户口在本县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毕业后暂未就业非农业户口的,可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农业户口的,将户口迁入原户口所在地,按自愿的原则可落为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
所需材料:毕业证书复印件;毕业分配报到证复印件;人事等部门录用证明复印件及用人单位的落户证明;原户口迁出地户籍证明;现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毕业院校所在地户籍证明。
(2)技校、职专毕业生,在我县有接收单位及稳定收入的;所需材料:毕业证、接收单位证明,毕业分配报到证,原户口迁出地户籍证明。
(二)工作调动人员落户。因工作调动的,本人、无职业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申请迁入本县落户。
(1)行政、企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的。所需材料:州、县劳动人事部门调令、接收单位的有关证明、户籍证明、配偶无职业证明、结婚证。
(2)银行、税务、工商等系统人员调动的。所需材料:省级人事部门调令、户籍证明、配偶无职业证明、房产证、结婚证。
(三)3岁以上出生入户:所需材料: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单位或乡、镇、办(居、村委会)正式介绍信、申请表。
(四)无出生证入户:所需材料:结婚证、户口簿、单位或乡、镇办(居、村委会)正式介绍信、申请表、公安派出所户口调查证明材料。
(五)收养弃婴入户:所需材料:收养证、居民户口簿、申请表。
(六)恢复户口:注销、迁出未落户等申请恢复户口,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恢复。所需材料:原户口迁移证、申请表、释放证明等有关材料。
(七)删除重复户口:重复落户的就当予以删除。所需材料:管区民警户口调查、派出所受理意见。
(八)补录人口:有常住人口登记表而被微机漏录的人口应予补录。所需材料:居民户口簿、派出所受理意见。
第五条下列户口由派出所户籍室受理整理材料,报县局主管局长审核审批。
(一)投靠亲属人员落户。具有本县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1)夫妻两地分居,投靠配偶的;
(2)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身边无子女,来本县投靠子女的;
(3)父母双亡,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
(4)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被收养的非直系亲属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收养的弃婴儿和孤儿。
所需材料:婚姻证明;户籍证明、出生证;父母投靠子女需出具当地乡(镇)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身边无子女的证明;父母双亡投靠亲属的,需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民政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或孤儿证明;收养的,需出具民政部门的收养证;寄养的,需出具寄养协议和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二)离退休人员落户。在本县有房产的离退休人员及其无工作配偶、未成年子女。所需材料:退休证、房产证、配偶的无职业证明、户籍证明。
(三)本县失去草山、草场和牲畜的牧业业人口,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基本生活来源的,可采取自愿的原则,允许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四)变更年龄:确系户口登记工作中的差错,需要变更的,必须出具原始户籍资料证明方可申请变更。所需材料: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变更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变更姓名:16周岁以上变更姓名:如确有充分理由,可以申请变更。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职工要求变更的,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准予变更的有关证明;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受刑事处分以及被劳动教养的人、吸毒、公安机关在册的重点人口一律不得变更姓名。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申请变更姓名的,有正当理由的给予变更。姓名的变更必须父母双方同意并在申请表中签名。所需材料:单位准予变更证明、申请变更表、居民户口簿。
(六)变更民族:公民符合更改民族规定的应当给予变更。所需材料:州、县民族事务委员会证明、申请变更表。
第六条下列户口由主管局长审核后报县局主要领导审批。
(一)迁入本县的农转非户口、投资经商办企业人员迁入的户口。
(二)随军人员迁入的户口。所需材料:退休证、房产证、配偶的无职业证明、户籍证明。
(三)非直系亲属投靠的迁入户口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解决的户口。
第七条各级户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下列规定时限办结受理的户口。
(一)公安派出所受理的户口材料齐全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场办理。
(二)需审批的,自材料齐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两级审批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对群众合理要求开具户籍和相关证明的都应当如实出具,不得推诿拖延。如要开展户口调查,应当写出户口调查报告。
第九条加强户籍地名管理,对户籍地址要严格按《青海省地名使用证》的标准地名进行登记,对房屋产权关系已转移或房屋拆迁已安置仍不迁移户口的,责令限期迁移,逾期不迁出或因找不到原房屋主,造成新房主无法落户的,由各派出所设立本所名称的集体户,统一空挂。
第十条所有审批的户口都要统一按份装订成册上报,对各类户口材料以及户口准迁证、迁移证及存根要认真清理归档,严禁丢失。
第十一条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和追究制度。户口办理坚持两级审批制度,一级审查核实,一级审批;户口审批实行“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谁受理,谁负责”的责任制。
第十二条本规范由甘德县公安局治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