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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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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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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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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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 18 周岁的公民,由本人或父、母提出申请, 18 周岁以上的公民,一般不得变更姓名,确有正当理由,由本人提出申请。对父母离婚后 18 周岁以下子女姓名变更,必须经离婚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方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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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变更姓名的书面报告;
2. 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 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或街道证明;
4. 其它所需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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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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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出生年月不得随意更改,确系户口登记工作差错,查有实据,并有原始户籍资料,经调查核实审批后,方可办理。凡非登记差错,为服兵役、入学、退休、参加体育比赛等要求更改年龄的,一律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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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书面报告;
2. 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等;
3. 申请人出生证或以前的户口证件原始凭证;
4. 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5. 其它需要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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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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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其民族成份在年满 18 周岁前由父母商定,年满 20 周岁后,不再更改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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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书面报告;
2. 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3. 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的批准证明;
4. 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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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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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具备上述申请更改所需证明材料后,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年龄和民族的更正、姓名的变更、更正由派出所所长签字,年龄和民族的变更则由局领导把关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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