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必须办理注册手续,严格遵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按时交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金。
2、登记注册工作由乡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以户为单位,逐人登记注册,注册表一式二份,乡镇一份,报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一份。
3、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由乡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登记注册后,报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乡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统一领取《城镇居民医疗证》,并负责发到户。
4、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要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注册登记卡,进行注册登记管理。
5、《城镇居民医疗证》一户一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或转借。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申请报失并补办。
6、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登记注册后,当年度内不得中途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