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患病后持《城镇居民医疗证》和身份证(18岁以下凭户口本),到当地定点医院就诊。
2、实行县、乡两级双向转诊、转院制度,根据病人病情、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设备条件,可由下向上转诊转院,如病人不需住院或病情已稳定但仍需门诊治疗的,可由上到下转诊转院。
3、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不能诊治的病人,由就诊医院机构出具转诊证明,病人持转诊证明到上级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4、因病情需要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者,由原诊疗单位出具病史摘要和转诊理由,经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并出具转诊证明,方可到县级以上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无转诊证明私自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者,概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5、对危、急、重病人,根据病情现场简单处理后,可直接转到县、州、省级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并陪送转护,待病情稳定后,到乡、县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和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公室补办转诊转院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