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上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贯彻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制度的政策,负责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工作。
2、根据中央和省政府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规划。
3、研究、讨论并决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实施方案以及相关的配套政策,协调筹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
4、制定并落实有关部门的职责,督促检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5、定期听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公室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安排有关事宜。 |